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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关于签发或制作原产地证明程序的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3AL_202501728&qid=1754381591984 浏览量:
2025年8月8日,欧盟委员会修订实施条例 (EU) 2015/2447 关于签发或制作原产地证明程序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第六十一条修改如下:在第1a段中,第二项改为:“供应商应具体说明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律框架。对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供应商声明,如果未具体说明此类法律框架,则默认情况下,供应商的声明应被视为声明已使用《PEM 公约》原产地规则的原始版本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第1b段改为以下内容:'1b.为了《PEM公约》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出口商可以使用供应商的报关单作为证明文件,根据经联合委员会第1/2023号决定修订的《PEM公约》原产地规则申请签发运输证书或进行原产地声明,当供应商的声明根据《PEM公约》的原产地规则说明原产地状态时,对于归类在《统一制度》第1、3、16章(用于加工渔业产品)和第25至97章下分类的产品。出口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满足累积条件以及根据一套特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条件。

(2)附件22-15至22-18根据本条例附件进行修订。本条例自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起生效。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本条例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会员国。

(3)实施条例 (EU) 2015/2447 的附件 22-15 至 22-18 修订如下:有关国家、国家或领土集团。当可以根据一种以上的原产地规则从一个国家、国家或领土获得产品的优惠原产地时,供应商应具体说明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律框架。如果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领土是《PEM公约》的缔约方,并且未具体规定法律框架,则供应商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的声明,默认情况下,应被视为声明《PEM公约》的原产地规则(原版)已被用于确定货物的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