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SPS/N/EU/809号通报中的甲霜灵在人参、菠萝中限量很大程度上采用了CAC的标准,这对于促进中国在内的贸易方与欧盟开展人参贸易便利具有重要意义。但中方注意到以下不一致情况:
一、欧盟(EC)396/2005引用的(EEC)91/414指令文件已作废,被(EC)1107/2009法规替代。
二、CAC对人参、干参(包括红参)中甲霜灵进行分类限量管理,其中人参中甲霜灵限量为0.03mg/kg,干参(包括红参)限量为0.06mg/kg。该部分被欧盟809号通报引用,但未对人参、干参(包括红参)进行分类限量管理。
因此建议,欧盟对(EC)396/2005法规中的(EEC)91/414修改为(EC)1107/2009。对人参、干参(包括红参)中甲霜灵限量要求参照CAC进行分类限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