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赞赏乌干达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感谢给予其他WTO成员评议G/SPS/N/UGA/427号通报的机会,中方经过审慎研究,对乌干达通报提出评议意见,根据《SPS协定》附件B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透明度中通报程序第5条“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的规定,请贵方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中方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乌干达评议通报中规定了食用木薯淀粉的要求、取样和测试方法,其中要求含水量不超过12%,经查询,CAC CXS 176-1989的相应要求为13%,我国规定食用木薯淀粉优级、一级和合格的含水量分别不超过13.5%、14.0%和14.5%,综上所述,乌干达对食用木薯淀粉中含水量的要求严于CAC和我国的标准,根据《SPS协定》的协调一致原则,请乌干达提供此项加严措施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