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21条第1项第1项规定如下:
根据本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按年份选择领域研究项目并签订协议。但根据该法第8条,食品药品安全部部长出资的研发项目除外。
二、第2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如下:
根据该法第8条,食品药品安全部部长出资的研发项目除外。
三、第21条第1款第3项、第4项分别删除。
注意事项:附则第1条(施行日期)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关于经营代理协议的过渡措施)本令实施时,食品药品安全评估局局长与专门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应视为食品药品安全部部长与专门机构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但书修改后的规定签订的经营代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