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FAVV)于2026年3月23日发布编号为PCCB/S3/1851394的鸡蛋营销标准通告(版本1.0),适用于生产商、收集中心、包装站及运输商,旨在统一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及储运规范。
此次法规调整的核心是完成旧规废止与新规整合。欧盟层面废止了第1234/2007号及第589/2008号法规,比利时废止了2009年11月10日关于鸡蛋营销标准的皇家法令。同时,通过三项欧盟条例(2023/2464、2023/2465、2023/2466)对第1308/2013号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并对第853/2004号卫生法规及比利时2014年1月7日直供食品皇家法令作出调整。
通告将鸡蛋分为A类(鲜食蛋)、B类(工业用蛋)及“工业鸡蛋”(非食品用途)。生产者直接销售(生产地、80公里内市场、上门配送、生产地自动售货机)的鸡蛋豁免质量与重量分级及等级标识要求,在自然条件受限区域豁免半径可扩展至200公里。A类鸡蛋气室高度不超过6毫米(标注“extra”者不超过4毫米),禁止清洗及5℃以下冷藏(24小时运输或72小时零售环节除外),未在产蛋后10日内标识者降为B类,标注“extra/extra vers”者需在4日内完成分选包装。B类鸡蛋需标注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圆圈内含5毫米高的字母“B”,或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彩色标记。工业鸡蛋无需标识,但须使用红色标签,标注2厘米高的“工业鸡蛋”及8毫米高的“不适宜人类食用”。
重量分级为强制要求,分为XL(≥73g)、L(63-73g)、M(53-63g)、S(<53g)四级,常规批次允许5%的鸡蛋落入相邻低重量等级,总偏差不超过10%,少于180枚的小批次偏差比例翻倍。包装站须经FAVV许可,A类鸡蛋保质期最长为产蛋后28日,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A类鸡蛋在包装站发货前的品质缺陷容忍率为5%,其他环节为7%,少于180枚的小批次容忍率翻倍,标识模糊的容忍率为20%。生产商养殖蛋鸡少于50只且在80公里内市场销售者,可免标生产商编码,仅标注名称与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