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韩国食药部发布通知,为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对“进口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相关事项作出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食品原料分类中已明确学名的农 / 林产品(含除食品原料名称外另有生药名的食品原料)及水产品。
二、证明内容:需提交记载有产品学名的证明材料;若产品已规定特定使用部位,证明材料中需同时包含使用部位的确认证明。
三、可接受的证明文件(任选其一)
1、境外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文件(含可采信的提单、商业发票等文件)
2、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证文件
3、 植物检疫证书
特别说明:卫生协定适用的水产品,仅认可出口国政府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
本规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装运的货物开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