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5日,泰国政府公报发布消息,依据卫生部发布第469号公告,对密封包装食品相关规定修订对比说明如下:
1.废止原卫生部第 355 号公告(2013 年 6 月 26 日)《密封包装食品》。
2.确密封包装食品列为需按照品质及标准管理的食品品类。
3.保留旧公告第 3 条第 (1) 项密封包装食品原有定义;此类食品属于高风险品类,须经适当抑菌、灭菌工艺处理。虽已有卫生部第 420 号公告,仍需制定灭菌工艺有效性微生物指标;新增水分活度(Water activity) 释义说明;删除原第 3 条第 (2) 项,该类包装食品不再统一单列,改为按食品类别遵循对应卫生部专项公告管理。
4.品质标准沿用密封包装食品在理化指标、致病菌、微生物毒素、污染物等品质标准,基本沿用旧公告准则。
5.取消针对密封包装热处理灭菌食品单独规定的防腐剂、亚硝酸钾 / 亚硝酸钠、硝酸钾 / 硝酸钠限量条款;相关要求统一归入食品添加剂管理。
6.废止原第 3 条第 (2) 项,修订低酸性密封包装食品微生物相关品质规定。
7.修订酸性、酸化型密封包装食品微生物标准;明确pH 值 4.6 及以下食品定义,贴合国际通行规范。
8.保留维持低酸性、酸化型密封包装食品的灭菌工艺、酸度调节相关强制要求不变。
9.密封食品包装统一遵循卫生部食品容器包装专项公告;金属涂层包装仍保留原有专项标准:容器内壁不得附着铅、铁锈及其他异色,仅限清漆、镀锡本色;钢板类容器内壁必须镀锡或做防护涂层,避免食品直接接触钢板;包装不得渗漏、不得鼓胀变形。
10.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统一遵照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专项公告执行。
11.密封包装食品生产、设备器具、仓储管理要求,统一并入卫生部食品生产规范专项公告,不再单独分列。
12.不再单独统一规定密封食品固形物净重标准;灭菌工艺 F0 值本身已依据 GMP 准则考量固形物重量;同时完善标签标识规则,对可分离固液型食品强制标注固形物沥干重量,防止误导消费者。
13.密封包装食品标签整体遵循卫生部食品标签专项公告;仅对可分离固液品类强制标示沥干固形物重量。
14. 调整仅针对专供出口生产的密封包装食品豁免适用相关规定的条款,使之与废止第 3 条第 (2) 项定义的内容保持一致。
15.在本公告生效前,已依据旧卫生部公告取得食品配方注册证、食品标签使用许可证的产品,可继续沿用原有食品备案编号,视同已按本新规完成注册备案。
公告自政府公报刊登次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