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日,卢森堡农业、食品和葡萄栽培部在公报发布A277号公告,对食品及其配料生产中使用的提取溶剂作出系统性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1993年旧法规。
(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食品或配料生产中使用的提取溶剂,但不适用于生产食品添加剂、维生素等用途(除非这些物质列于附件清单中)。
(2)定义与基本原则:提取溶剂指在加工原料或食品过程中用于提取、随后被去除,但可能非有意残留的物质。法规明确禁止使用附件清单之外的任何物质作为提取溶剂,但水(可添加酸碱调节剂或具有溶剂特性的食品物质)始终被允许。
(3)允许的溶剂与使用条件:附件分四部分列明允许的溶剂。第一部分包括丙烷、丁烷、乙酸乙酯、乙醇、二氧化碳、丙酮,可在良好生产规范下用于所有用途。第二部分规定了具体使用条件与残留限量,比如己烷在油脂中≤1 mg/kg;脱脂蛋白产品/面粉中≤10 mg/kg;脱脂豆制品(最终消费者)≤30 mg/kg;脱脂谷物胚芽≤5 mg/kg; 乙酸甲酯:咖啡/茶脱咖啡因后≤20 mg/kg;糖(从糖蜜生产)≤1 mg/kg。甲基乙基酮在油脂分馏≤5 mg/kg;咖啡/茶脱咖啡因≤20 mg/kg。二氯甲烷在烘焙咖啡≤2 mg/kg,茶≤5 mg/kg。第三部分针对从天然调味料制备调味料时所用提取溶剂的残留限量,具体包括:乙醚(2 mg/kg)、己烷(1 mg/kg)、2-甲基氧杂环戊烷(1 mg/kg),并明确禁止联合使用己烷和甲基乙基酮。第四部分规定了2-甲基氧杂环戊烷的纯度标准(含量≥99.9%,呋喃≤50 mg/kg等)。
(4)纯度与标签要求:所有提取溶剂不得含有毒理学危险物质,砷和铅均不得超过1 mg/kg。上市包装必须标注销售名称、食品级用途说明、批号、生产商信息、净含量及储存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