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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韩中野生水产品进出口新规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https://www.mof.go.kr/synap/view.do?fn=MOF_ARTICLE_67084_2026062219eee343eac660&fd=202606 浏览量:

622日,韩国海洋水产部发布《大韩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进出口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及卫生要求相关公告》,定于202675日起施行。该公告依据今年15日韩中两国签订的野生水产品检验协定制定,旨在为两国野生水产品贸易建立系统化的检验检疫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

1、韩国对华出口野生水产品须为可供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海藻类及其加工品,但排除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和活体动物。所有出口设施须经韩国主管机关批准,并在中国完成注册,未注册设施产品禁止出口。

2、卫生要求方面,产品须合法捕捞、禁用药物零残留,并确保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可追溯。每批货物须附中英双语卫生证明书,载明生产设施信息并加盖官印。

3、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水生动物疾病,出口国须立即停止出口并通报对方。不合格产品按危害程度分类处理:一般危害首次违规暂停该品种出口,一年内再犯则停止进口;重大危害如检出氯霉素、孔雀石绿等国际禁用物质,首次即暂停该工厂所有产品进口,一年内再犯将取消对华注册资格。